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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—20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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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本标准的第4章、第5章、第6章、第7章、第9章为强制性的,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。
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-2:2000(E)《 消防—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部分:检查和维修》,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,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,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。
本标准代替GA 95-1995《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》。
本标准与GA 95-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
——标准名称改为《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》;
——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;
——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;
——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;
——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,增加了一般规定、拆卸、水压试验、筒体清洗和干燥、再充装的要求,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;
——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;
——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;
——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GA 95-1995《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》标准废止。
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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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格式:RAR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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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上传时间:2008-2-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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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者:59.44.114.97 2008-7-27 16:05:29 | 连个法规标准都要付钱,还谈什么管理好,还能发展?官方网站都做什么了!!!!!!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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