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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2005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报批稿
说明:
1.0.1 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 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建筑:
1 9 层及 9 层以下的居住建筑(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);
2 建筑高度小于等于 24.0m 的公共建筑;
3 建筑高度大于 24.0m 的单层公共建筑;
4 地下、半地下建筑(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、半地下室);
5 厂房;
6 仓库;
7 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(区);
8 可燃、助燃气体储罐(区);
9 可燃材料堆场;
10 城市交通隧道。
注:1 建筑高度的计算:当为坡屋面时,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;当为平屋面(包括有女儿墙
的平屋面)时,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;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,建筑
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。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、冷却塔、水箱间、微波天线间或设
施、电梯机房、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,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。
2 建筑层数的计算:建筑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 1.5m 者,建筑底
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.2m 的自行车库、储藏室、敞开空间,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、出屋面
的楼梯间等,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。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,可按 1 层计,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
中多于2 层一套的跃层,应计入层数。
1.0.3 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(库)、花炮厂(库)、人民防空工程、地下铁道、炼油厂和石油化工企
业的生产区。
1.0.4 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,从全局出发,统筹兼顾,做到安全适用、技术先进、
经济合理。
1.0.5 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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